法庭才是江天勇案的权威辩论场
编者按
江天勇的家属、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,都有权保持对江天勇案件的关注,也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,甚至提请法律监督;但无论如何,在案件最终定谳之前,各方都应保持对司法最基本的尊重。江天勇有罪无罪,事实是根据,法律是准绳;而最权威的辩论场,只能是法庭。
原刊于《环球时报》2016年12月19日第15版
有删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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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报道,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,并涉嫌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、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,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曾从事过律师职业并一直活跃在“维权”活动中的江天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境外炒作江天勇“失踪”已经有一些日子,被采取“刑事强制措施”的新闻正好是对这些炒作的回应。江天勇是在11月21日长沙南至北京西的D940次列车上,因冒用黄某某的身份证购票乘车,而被长沙铁路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9日的。公安机关进一步的调查发现,他此前曾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购票乘车和住宿,更严重的是,还涉嫌非法持有多份国家机密文件,并与境外机构、组织、个人相勾连,非法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。12月1日,江天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报道指出,无论是行政拘留处罚,还是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公安机关都依法通知了其家属。
从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,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个案。《居民身份证法》第17条明确规定,冒用他人身份证可被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,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这应该是对江天勇处以9日行政拘留的依据。D940次的发车时间是22:53分,始发站查票一般是列车开行20分钟之后,这与江天勇被查的时间相吻合。11月21日晚到11月30日正好9天,因涉嫌刑事犯罪于次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并无逾期,显然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。
但根据社交媒体的消息,江天勇的家属似乎不满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。如果消息属实,无论江天勇家属的看法是否正确,她的情绪是可以理解的。令人奇怪的是一些境外媒体和人士,江刚被拘留不久他们就开始炒作“失踪”,境外媒体则直接将他称为“维权律师”,还有“人权专家”“担心”这是“当局针对他早前为联合国专家提供援助而进行报复”。他们之间的这种密切互动,与媒体所报道的江天勇被查时随身携带有“7台手机、11张手机卡、7张银行卡等物品”一样让人感觉不正常。如果将来江案进入到诉讼程序,在法庭调查与辩论中,这些反而可能会成为对江天勇不利的地方。
中国当前正处于三期叠加、转型急遽的阵痛之中,发展快,矛盾也多,客观上存在不少问题。这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背景,也是律师大展身手的广阔天地。但既然法治是基本共识,那就应该对法治有最基本的尊重。根据律师法第13条,没有律师执业证书就不能从事律师业务,更不能接受委托人的“代理费”;刑法第111、282条等相关条款以及保密法,对于非法获取、持有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,也都有明文规定。而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与程序,尤其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等相关权利的保障。既然案件已经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,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,请律师、找证据、打官司,用法律来为当事人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。这才是切实维护江天勇合法权利的最佳道路。
中国法治不需要境外“教父”,也早过了“友邦惊诧”的年代。作为具体个案,江天勇案的解决归根结底还是要看证据和法律,而不是舆论场和想象力。嫌疑人的家属、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,都有权保持对江天勇案件的关注,也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,甚至提请法律监督;但无论如何,在案件最终定谳之前,各方都应保持对司法最基本的尊重。江天勇有罪无罪,事实是根据,法律是准绳;而最权威的辩论场,只能是法庭。
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,《环球法律评论》杂志副主编
中国法治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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